中國國務院於 6 月 1 日正式發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自 7 月 1 日起施行。本次規定首次以行政法規層級明確「投資者依法享有對外投資自主權、自主決策、自負盈虧」,同時強化國家安全審查、技術出口管制與反制裁機制,市場關注這是否為中國資本跨境流動的政策風向轉變。 (前情提要:中國罕見訊號!人民法院報:政府應盡快推出虛擬貨幣規範,加密禁令將解封?) (背景補充:路透:中國考慮開放「人民幣穩定幣」!國務院本月可能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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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務院 6 月 1 日公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 837 號),這部歷經國務院第 83 次常務會議透過的行政法規,將自 2026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全文共 31 條,涵蓋對外投資的市場化原則、分類分級監管、國家安全審查、反制裁措施與跨境資料安全等面向,被外界視為中國在「高水平對外開放」與「總體國家安全觀」之間的最新平衡。
值得加密產業關注的是,本次規定在監管基調上呈現「鬆綁市場化」與「收緊安全審查」的雙軌格局——一方面以法規層級保障投資者自主決策權,另一方面卻為「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留下廣泛的裁量空間。
本次規定明確提出「國家支援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積極參與國際合作競爭」,並在第五條以成文法形式賦予投資者「依法享有對外投資自主權,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權利。
這是中國首次在行政法規層級如此明確地承認對外投資者主體地位,與過去數年外匯管制持續收緊、跨境資金流動審批趨嚴的基調形成對比。分析人士指出,此舉意在回應市場對「政策不確定性」的擔憂,特別是針對中美博弈背景下,部分中資企業透過海外架構進行投資時面臨的監管模糊問題。
同時,第八條要求銀產業金融機構「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商業可持續和風險可控原則」為對外投資提供融資服務,暗示監管層有意疏通合規的境外投資管道。
但值得注意的是,規定也劃出明確紅線:投資者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生態環境、妨害市場競爭秩序。第五條中「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這一兜底條款,與第十五條新增的「境外投資安全審查」制度相呼應,賦予主管部門對「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及相關資產、權益的轉讓、處分」進行安全審查的權力。
對於加密產業而言,本次規定的關鍵不在於直接提及加密貨幣(規定全文未出現相關字眼),而在於其建構的跨境資本與技術監管框架對加密企業的間接影響。
首先是 跨境資料流動。第十三條明令禁止投資者未經許可向境外轉移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資料,第十四條更將「跨境資料流動」納入配套監管體系。對於涉及跨境支付、鏈上資料分析或 DeFi 協議開發的中資背景團隊,這意味著技術輸出與資料共享的合規門檻顯著提高。
其次是 人民幣穩定幣的政策視窗。今年稍早,路透社報導中國國務院可能批准人民幣穩定幣試點,京東也已表態爭取全球穩定幣牌照。在本次「對外投資自主權」的法律框架下,人民幣穩定幣作為跨境支付工具,可能獲得更明確的合規路徑——前提是符合第十四條有關跨境資金匯兌與資料流動的管理規定。
第三是 反制裁措施的外溢效應。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條納入明確的「反制機制」,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針對對中國採取歧視性禁令的國家或組織,限制與其相關的進出口活動、境內投資乃至人員入境。對於加密產業來說,美國財政部 OFAC 制裁清單上的協議或實體,可能間接影響中資背景投資者的參與空間——類似於過去部分華人開發者因制裁風險選擇退出某些協議治理的情況。
本次《對外投資規定》施行之際,香港正積極建構虛擬資產持牌監管體系。國泰君安等中資金融機構已在香港上線加密貨幣交易服務,香港金管局亦就穩定幣監管發布諮詢檔案。
兩套體系形成鮮明對比:境內以《對外投資規定》為基礎,強調國家安全審查與資金流動監管;境外(香港)則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參與全球加密貨幣市場。這一「境內管資本、境外放創新」的格局,與中國過去在網際網路領域「境內管制、海外上市」的模式如出一轍。
在執法層面,規定第二十七至三十條明確罰則:投資國家禁止的對外投資專案,最高可處投資額 1% 罰款;違反安全審查規定的,主管部門可禁止其 1 至 3 年內從事對外投資活動,情節嚴重者甚至須「限期處分股份、資產」。對於擁有海外加密資產或專案的中國境內投資者而言,這些罰則意味著合規成本與法律風險同步上升。
整體而言,本次《對外投資規定》代表中國在法律層面為對外投資搭建更完整的制度框架。對加密產業來說,關鍵仍取決於監管機構如何運用第十五條的境外投資安全審查機制、以及第十四條的跨境資料與資金管理配套規範——市場化原則提供了政策想像空間,但國家安全紅線仍然是一切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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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部《對外投資規定》7月上路:居民個人可對外投資,加密資本出海現新變數
中國國務院於 6 月 1 日正式發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自 7 月 1 日起施行。本次規定首次以行政法規層級明確「投資者依法享有對外投資自主權、自主決策、自負盈虧」,同時強化國家安全審查、技術出口管制與反制裁機制,市場關注這是否為中國資本跨境流動的政策風向轉變。
(前情提要:中國罕見訊號!人民法院報:政府應盡快推出虛擬貨幣規範,加密禁令將解封?)
(背景補充:路透:中國考慮開放「人民幣穩定幣」!國務院本月可能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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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務院 6 月 1 日公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 837 號),這部歷經國務院第 83 次常務會議透過的行政法規,將自 2026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全文共 31 條,涵蓋對外投資的市場化原則、分類分級監管、國家安全審查、反制裁措施與跨境資料安全等面向,被外界視為中國在「高水平對外開放」與「總體國家安全觀」之間的最新平衡。
值得加密產業關注的是,本次規定在監管基調上呈現「鬆綁市場化」與「收緊安全審查」的雙軌格局——一方面以法規層級保障投資者自主決策權,另一方面卻為「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留下廣泛的裁量空間。
市場化定調:投資者享有自主權,自負盈虧
本次規定明確提出「國家支援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積極參與國際合作競爭」,並在第五條以成文法形式賦予投資者「依法享有對外投資自主權,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權利。
這是中國首次在行政法規層級如此明確地承認對外投資者主體地位,與過去數年外匯管制持續收緊、跨境資金流動審批趨嚴的基調形成對比。分析人士指出,此舉意在回應市場對「政策不確定性」的擔憂,特別是針對中美博弈背景下,部分中資企業透過海外架構進行投資時面臨的監管模糊問題。
同時,第八條要求銀產業金融機構「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商業可持續和風險可控原則」為對外投資提供融資服務,暗示監管層有意疏通合規的境外投資管道。
但值得注意的是,規定也劃出明確紅線:投資者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生態環境、妨害市場競爭秩序。第五條中「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這一兜底條款,與第十五條新增的「境外投資安全審查」制度相呼應,賦予主管部門對「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及相關資產、權益的轉讓、處分」進行安全審查的權力。
加密貨幣在灰色地帶:從穩定幣到跨境支付
對於加密產業而言,本次規定的關鍵不在於直接提及加密貨幣(規定全文未出現相關字眼),而在於其建構的跨境資本與技術監管框架對加密企業的間接影響。
首先是 跨境資料流動。第十三條明令禁止投資者未經許可向境外轉移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資料,第十四條更將「跨境資料流動」納入配套監管體系。對於涉及跨境支付、鏈上資料分析或 DeFi 協議開發的中資背景團隊,這意味著技術輸出與資料共享的合規門檻顯著提高。
其次是 人民幣穩定幣的政策視窗。今年稍早,路透社報導中國國務院可能批准人民幣穩定幣試點,京東也已表態爭取全球穩定幣牌照。在本次「對外投資自主權」的法律框架下,人民幣穩定幣作為跨境支付工具,可能獲得更明確的合規路徑——前提是符合第十四條有關跨境資金匯兌與資料流動的管理規定。
第三是 反制裁措施的外溢效應。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條納入明確的「反制機制」,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針對對中國採取歧視性禁令的國家或組織,限制與其相關的進出口活動、境內投資乃至人員入境。對於加密產業來說,美國財政部 OFAC 制裁清單上的協議或實體,可能間接影響中資背景投資者的參與空間——類似於過去部分華人開發者因制裁風險選擇退出某些協議治理的情況。
與香港監管的對照:境內外兩套體系成型
本次《對外投資規定》施行之際,香港正積極建構虛擬資產持牌監管體系。國泰君安等中資金融機構已在香港上線加密貨幣交易服務,香港金管局亦就穩定幣監管發布諮詢檔案。
兩套體系形成鮮明對比:境內以《對外投資規定》為基礎,強調國家安全審查與資金流動監管;境外(香港)則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參與全球加密貨幣市場。這一「境內管資本、境外放創新」的格局,與中國過去在網際網路領域「境內管制、海外上市」的模式如出一轍。
法律責任:最高可禁止投資三年
在執法層面,規定第二十七至三十條明確罰則:投資國家禁止的對外投資專案,最高可處投資額 1% 罰款;違反安全審查規定的,主管部門可禁止其 1 至 3 年內從事對外投資活動,情節嚴重者甚至須「限期處分股份、資產」。對於擁有海外加密資產或專案的中國境內投資者而言,這些罰則意味著合規成本與法律風險同步上升。
整體而言,本次《對外投資規定》代表中國在法律層面為對外投資搭建更完整的制度框架。對加密產業來說,關鍵仍取決於監管機構如何運用第十五條的境外投資安全審查機制、以及第十四條的跨境資料與資金管理配套規範——市場化原則提供了政策想像空間,但國家安全紅線仍然是一切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