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已完成針對企業商標版稅的公平定價標準之審查員層級(examiner-level)制定。該項進展是在去年 7 月通過《商業法》(Commercial Act)修正案之後,修正案引入了依第 382-3 條規範董事對股東之受託義務。若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支付過高的版稅,可能在南韓的雙重上市架構中損害子公司股東的價值;在該架構下,兩家公司皆於公開市場交易,並在控制股東與少數投資者之間引發衝突。
FTC 為商標版稅建立公平定價標準
根據 16 日的產業消息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已完成企業商標版稅公平定價標準之審查員層級研擬。待在委員會層級完成定案後,該標準將為董事會提供基準,用以評估版稅給付是否適當。專家指出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情形,包括不當支持、私人利益抽取,以及在商標交易中誤用商業機會。
當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支付過高版稅時,利潤會流轉至由控制家族持有較高持股比率的實體。這種局面引發對修正後《商業法》的疑慮。
《商業法》修正案要求董事承擔受託義務
去年 7 月,全國議會通過了《商業法》修正案,確立董事對股東的受託義務。第 382-3 條要求董事依照法律與公司章程,忠實履行公司及股東的職責。董事在履行職責時,必須保護所有股東的利益,並同等對待各股東之利益。
當子公司不當支付過高的商標版稅時,子公司少數股東承受損失,而控股公司股東——通常是控制家族——則獲得利益。這會在控制股東與少數股東之間造成利益衝突。
Cha Partners Asset Management 負責人 Kim Hyung-gyun 表示,董事會必須在受託義務要求之下,對商標交易進行更嚴格的審視。「如果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 100%,這種商標交易就不會有問題,」Kim 表示。「但在雙重上市架構中,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支付過高的版稅,會造成子公司股東價值受損的問題。」
Kim 說明,FTC 的公平定價標準將有助於董事會進行決策。「即使在引入受託義務之前,董事也必須評估商標版稅的適切性,以履行對公司的義務,」Kim 表示。「現在隨著受託義務的要求增加,董事會的法律責任變得更沉重。」
雙重上市架構帶來股東衝突風險
專家指出,雙重上市架構是商標交易中利益衝突的主要原因。在如南韓這樣雙重上市較常見的國家,此類交易可能削弱子公司股東的價值。雙重上市係指母公司與子公司皆為上市公司之情況。
董事會必須檢視商標版稅是否適當,以及是否威脅到子公司股東價值,以履行受託義務。FTC 於審查員層級建立公平定價標準,為董事會在委員會層級完成定案後評估版稅適切性提供了基礎。
FAQ
南韓的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商標版稅做了什麼?
公平交易委員會已完成企業商標版稅公平定價標準之審查員層級建立。該標準正等待在委員會層級完成定案,以為董事會提供評估版稅給付適切性的基準。
為什麼在南韓股市中,過高的商標版稅會傷害子公司股東?
當子公司在雙重上市架構下向控股公司支付過高的版稅時,利潤會轉移至由控制家族持有較高持股比率的實體。這會在控制股東與少數投資者之間造成利益衝突,並可能在南韓普遍存在的雙重上市市場結構下,進一步摧毀子公司股東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