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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不是一種自然權利——它是一種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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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Blockworks 原始標題:隱私不是一種‘自然’權利——它是一項發明 原文連結: https://blockworks.co/news/privacy-right-invention “爲了人類的繁榮,我們必須在不被觀察的情況下進行生活的很大一部分。”
— 蒂芙尼·詹金斯
隱私的建築起源
走廊是第一種隱私技術。
在1716年,馬爾堡公爵夫人質疑一位正在設計布倫海姆宮的建築師,關於他計劃中那些狹長的房間。建築師解釋說,這些僅僅是房間之間的“通道”。
另一位當代建築師闡述了這一革命性設計的目的:“這棟房子的所有房間都是私密的;也就是說,每個房間都有一條通道,可以直接進入,而無需經過其他房間。”
走廊,事實證明,創造了隱私。
在走廊存在之前,並沒有嚴格分開的私人領域。“外部世界可以窺探任何人的事務,並且被期望這樣做。好奇心和多管閒事是被要求的。”這一切開始隨着清教徒而改變,他們堅持宗教和良心事務是私人自由,建立了國家無法跨越的第一道障礙。
維多利亞隱私革命
一旦建立,這個非幹擾區域擴展爲維多利亞時代的隱私定義,保護臥室、通信和商業。
1844年,當英國政府被發現打開政治流亡者朱塞佩·馬志尼的信件時,這個隱私區受到了考驗。馬志尼通過讓朋友給他郵寄沙子和罌粟種子來證明監控。當信件到達時,除了空信封外,沙子在笨拙的檢查中掉落,導致的泄密引發了全國的憤怒。
托馬斯·卡萊爾稱打開一個人的信件爲"無賴行爲",等同於掏他的口袋。最具代表性的是,查爾斯·狄更斯的小說《荒涼山莊》和《小杜麗》圍繞着被竊取的信件展開,這些信件威脅着揭露家庭關係和經濟交易。
美國的法律編碼
雖然維多利亞人將隱私視爲一種文化理想,但美國是第一個試圖將其寫入法律的國家。
在1890年,塞繆爾·沃倫和路易斯·布蘭戴斯發表了《隱私權》——一篇基礎性文章,主張有一個基本的“被允許獨處的權利”。然而,在研究他們的文章時,這兩位律師觀察到一個令人驚訝的空白:憲法中沒有提到隱私,甚至在修正案中也沒有。
盡管這篇文章有影響力,但憲法對隱私的沉默持續了幾十年。1928年,最高法院在Olmstead v the United States一案中維持了無需搜查令的監聽,裁定監聽並不違反第四修正案。
布蘭代斯法官爲四位持不同意見的法官撰寫,預言性地警告道:“科學在向政府提供間諜手段方面的進步不太可能止步於竊聽。未來可能會開發出某種方法,使得政府在不從祕密抽屜中移走文件的情況下,能夠在法庭上復制文件。”
確實發生了這樣的事情。
脆弱的憲法基礎
直到1965年的Griswold v Connecticut案件,最高法院才主張憲法隱私權——採用了創造性的邏輯。道格拉斯法官認爲,《權利法案》的具體保障具有“影子”,當這些影子組合在一起時,形成了一個事實上的隱私權。
在1967年,Katz訴美國案裁定第四修正案不僅保護場所,也保護個人。法庭只是要求政府在竊聽之前獲得授權。
但這一裁決實際上將竊聽監視正常化爲法律和秩序的工具。通過後續裁決,最高法院縮小了禁止搜索的定義,同時擴大了允許的搜索和搜查令的範圍。對隱私的憲法保護逐漸被削弱。
隨着政府賦予自己廣泛的傳票權,隱私不再是走廊盡頭的一扇鎖門——它僅僅是一個文書要求。
有意構建隱私
擁有一個私密空間,遠離公司、國家和公衆的審視——一個我們可以獨處的地方,這是至關重要的。然而,歷史表明,與普遍的看法相反,“擁有私生活既不是'自然的'也不是普遍的。”
因此,如果我們想在監視和數據收集的時代獲得隱私,我們必須有意地去構建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