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不公平交易應對,金融監督院調查速度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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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院資本市場特別司法警察能夠將金融監督院自身調查案件更快地移交偵查,資本市場不公平交易應對體系將變得更加迅速。

金融委員會宣布,已於2026年4月15日表決通過並立即施行了《資本市場特別司法警察執勤規則》修訂案。此次修訂的核心在於,對於金融委員會和金融監督院正在調查的案件中,若犯罪嫌疑重大,且存在證據可能被銷毀、需要迅速應對的情況,即使不經過檢方的告發或通報程序,也可通過偵查審議委員會轉換為偵查。

此前,即使在金融監督院調查階段發現了違法跡象,要實際啟動偵查仍需經過單獨程序,耗時較長。在此過程中,一直有意見指出相關材料可能消失或資金流向追蹤可能變得困難。特別是像股價操縱、利用未公開信息、市場操縱這類資本市場犯罪,交易進行迅速且痕跡多以電子方式分散,初期應對速度往往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偵查的成敗。此次修訂被解讀為旨在通過縮短調查與偵查之間的間隔來彌補這一局限的措施。

同時,對審議是否轉為偵查的偵查審議委員會制度也一併進行了調整。改變了委員會構成,使金融監督院調查部門負責人得以參與,並包含了法律顧問。另一方面,考慮到調查與偵查的保密性,排除了資本市場調查審議委員會屬下的民間委員。此外,明確了只要有2名以上委員要求或贊成,或委員長判斷有必要,即可召集委員會提交議案。此舉旨在減少因程序模糊導致判斷延遲的情況,完善制度以便在實際現場迅速做出決策。

然而,隨著制度的施行,擔憂也隨之而來。有意見指出,金融監督院並非行政機關,而是具有民間機構性質的監督機構,若在調查階段就能直接與偵查功能實質連接,其權限可能過度擴大。對於偵查權限被濫用時,是否有充分的制衡機制也存在爭議。金融委員會認為,經過偵查審議委員會的程序本身就可以成為一種控制機制,並計劃今後制定包含案件選定標準和判斷原則等具體操作指南,以使制度穩定落地。這一趨勢未來很可能朝著提高資本市場犯罪應對速度和力度的方向發展,但同時,能否建立關於權限行使的透明標準和完善的事後控制機制,將左右該制度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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