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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 告伊麗莎白·沃倫誹謗!律師互槓洗錢罪定性,法律戰開打

參議員伊麗莎白·沃倫(Elizabeth Warren)的律師駁斥了幣安創始人 CZ 的指控,後者稱沃倫在一封由 Punchbowl News 獲得的信件中稱 CZ 承認犯有洗錢罪,構成誹謗。信中辯稱,沃倫的聲明「完全準確」,並非出於惡意,因此不構成誹謗。

沃倫律師回嗆陳述完全準確

美國參議員、參議院銀行委員會民主黨領袖伊麗莎白·沃倫的律師駁斥了有關她在川普總統赦免幣安創始人 CZ 後不久發表的聲明中誹謗 CZ 的指控。沃倫的律師在一封由華盛頓特區媒體 Punchbowl News 獲得的信件中辯稱,該聲明「在各方面都是真實的」。

在信中,沃倫的律師本·斯塔福德回應了上週 CZ 的律師特蕾莎·古迪·吉倫提出的誹謗訴訟威脅。該訴訟源於沃倫在 CZ 獲得赦免後發表的評論,即她在 X 論壇上聲稱 CZ「承認犯有洗錢罪」。「沃倫參議員準確地陳述了公開且廣為報道的事實,」斯塔福德在信中寫道,隨後又補充說:「趙先生對司法部通過起訴書提出的刑事指控認罪,並因此被判處監禁。」

CZ 曾對沃倫的言論提出異議,他在一篇引用沃倫言論的帖子中寫道:「根本沒有任何洗錢方面的改變。」這個回應揭示了爭議的核心:什麼構成「洗錢罪」?是狹義的刑事洗錢指控,還是廣義的違反反洗錢法規?古迪·吉倫此前告訴《紐約郵報》,如果沃倫參議員拒絕撤回她的言論,這位前幣安首席執行官計劃立即對她提起誹謗訴訟。

「趙先生不會對一位美國參議員濫用職權,反覆發表誹謗性言論,損害他的名譽並給他造成進一步傷害的行為保持沉默,」古迪·吉倫在信中寫道。這種強硬措辭顯示 CZ 陣營對此事的重視程度,以及他們認為沃倫的指控已經超越了政治批評的界限。

監管違規還是刑事洗錢的法律定性爭議

古迪·吉倫在信中聲稱,CZ「僅承認一項監管指控——未能根據《銀行保密法》實施有效的反洗錢計劃」,並反駁了沃倫所說的「刑事洗錢指控」的說法。然而,斯塔福德在信中辯稱,CZ「確實承認違反了《銀行保密法》——該法被其執法機構稱為『我國首部也是最全面的反洗錢法』」,並指出「不存在『監管處罰』」。

這場爭議的核心在於法律定性的差異。CZ 的律師強調,他承認的是「未能實施有效的反洗錢計劃」,這在法律上屬於監管合規失敗,而非主動參與洗錢活動。這種區別至關重要,因為前者暗示的是管理疏失和系統缺陷,而後者則意味著故意協助犯罪資金流動。

然而,沃倫的律師指出,《銀行保密法》本身就是反洗錢法,違反該法就是違反反洗錢規定。從這個角度來看,稱 CZ「承認洗錢罪」在廣義上並無不當。這種法律解釋的分歧,使得誹謗訴訟的勝負變得撲朔迷離。

CZ 認罪內容的法律爭議焦點

CZ 陣營觀點:僅承認「未能實施 AML 計劃」的監管違規,非刑事洗錢

沃倫陣營觀點:違反《銀行保密法》就是違反反洗錢法,等同洗錢罪

法律核心爭議:監管合規失敗 vs. 主動協助洗錢的定性差異

訴訟關鍵:沃倫的陳述是否構成「虛假事實陳述」和「惡意」

「即便假設絕對豁免權不會導致此類誹謗訴訟,趙先生也需要證明構成要件。像趙先生這樣的公眾人物,若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出於惡意發表了虛假事實陳述,則無法在誹謗訴訟中勝訴,」斯塔福德在信中寫道。「如下文所述,沃倫參議員的聲明完全準確。無論如何,該標準旨在保護言論自由。」

公眾人物誹謗訴訟的高舉證門檻

斯塔福德的論點揭示了誹謗訴訟中的關鍵法律原則:公眾人物要勝訴,必須證明被告的陳述不僅是虛假的,而且是出於「實際惡意」(actual malice)發表的。實際惡意的定義是:被告明知陳述為假,或對其真實性持魯莽漠視態度。這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的重要標準。

對於 CZ 而言,要在誹謗訴訟中勝訴,他需要證明:第一,沃倫的陳述是事實性陳述而非意見表達。第二,該陳述在法律上是虛假的。第三,沃倫在發表陳述時明知其為假或對真實性極度漠視。這三個要件缺一不可,且舉證責任在原告(CZ)一方。

沃倫的律師策略聰明地將爭議轉化為法律解釋問題。他們承認 CZ 確實認罪,爭議僅在於如何描述這個罪名。由於《銀行保密法》本身就是反洗錢法規的核心,稱違反該法為「洗錢罪」在語義上有一定合理性。即使法院認定這種描述在技術上不夠精確,也很難證明沃倫是「明知為假」或「魯莽漠視」。

「她的 X Post 沒有聲明——也不應該被解釋為聲明——他承認犯有任何其他洗錢罪,」斯塔福德的信中寫道。這個澄清試圖將沃倫的陳述限縮在 CZ 實際認罪的範圍內,避免被認定為虛假陳述。同時,強調《銀行保密法》的反洗錢性質,為「洗錢罪」的描述提供法律依據。

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的界限

從法律策略來看,CZ 提起誹謗訴訟面臨多重挑戰。首先是「絕對豁免權」問題。美國國會議員在履行職務時發表的言論享有絕對豁免權,不受民事訴訟追究。如果法院認定沃倫的陳述是在履行參議員職責(如監督金融監管)時發表的,訴訟可能在程序階段就被駁回。

其次是事實陳述的界限。CZ 確實認罪並服刑,這是不爭的事實。爭議在於對認罪內容的描述是否準確。在美國法律中,對公共記錄的合理解釋通常受到言論自由保護。只要沃倫的陳述有合理的事實基礎(即 CZ 確實違反了反洗錢法規),即使措辭不夠精確,也很難被認定為誹謗。

第三是實際惡意的證明。沃倫作為長期批評加密產業的參議員,她的立場是公開且一貫的。要證明她在這次陳述中特別針對 CZ 並明知為假仍然發表,幾乎不可能。更可能的解釋是,沃倫基於其對法律的理解,認為違反《銀行保密法》就是洗錢罪,因此才做出該陳述。

從政治角度看,這場法律爭議也反映了美國政界對加密產業的分裂態度。沃倫代表民主黨進步派,長期主張加強加密監管。川普則在競選期間承諾成為「加密總統」,並在就職後赦免了 CZ。CZ 對沃倫的誹謗威脅,某種程度上也是加密產業對反加密政客的反擊。這場訴訟無論結果如何,都將成為加密產業與監管者博弈的標誌性事件。

對於加密社群而言,這場爭議的關注點不應僅限於法律技術細節,更應思考其背後的監管哲學。CZ 被判刑的核心問題是幣安未能建立有效的反洗錢系統,導致平台被用於非法資金流動。無論法律上如何定性,這種監管失敗的後果是真實存在的。加密產業要獲得主流接受,必須在合規和創新之間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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