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金融監督院於15日宣布,將推動修訂《訴訟促進特別法》,以廢除相關的特別規定:允許金融機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透過對支付命令的公開通知,延長債務的消滅時效。此舉回應外界批評,指出銀行、專門從事信用融資的公司,以及證券化公司一直在濫用該制度,針對長期逾期且償還可能性低的債務,反覆提出支付命令申請;在債務人仍不知情的狀態下,延長消滅時效並使追償壓力持續較長時間。該等特別規定係透過2014年的修訂引入,允許特定金融機構進行例外的公開通知;但由於支付命令程序本身通常會禁止此類通知,原因是其性質較為簡化,讓債權人能在不出庭的情況下取得執行權。
金融機構利用2014年特別規定,反覆延長消滅時效
支付命令程序是較簡化的流程,讓債權人得在不出庭的情況下取得執行權。由於此類程序的特性,通常不允許公開通知;但2014年的《特別法》修訂為銀行、專門從事信用融資的公司以及證券化公司創設例外。金融機構一直在運用這套制度,針對長期逾期且償還前景偏低的債務反覆申請支付命令,導致在不引起債務人注意的情況下發生消滅時效延長,且追償負擔在更長期間持續加重。
FSC將於9月實施修訂後的損失認列規則
在新的制度下,金融機構將不再能以運用公開通知的特別規定來達成「延長消滅時效」目的而提出支付命令申請。長期逾期債務的處理原則將轉為「原則上消滅時效完成,例外才延長」。FSC計劃修訂《金融機構信用損失認列業務規則》,並在9月落實相關變更,以改革金融機構反覆延長消滅時效,即便該等債務已依稅法規定被認列為損失的做法。修訂生效後,金融機構將僅能在允許個別金融請求於最先到期日屆滿消滅時效的條件下,取得損失認列與稅務優惠。此種做法旨在阻止重複且機械式的消滅時效延長行為,並促進更積極處理那些難以回收的長期逾期債務。
FSC主席李億權預期結束機械式延長消滅時效的做法
FSC主席李億權表示:「透過這項制度改進,我們預期,針對消滅時效延長目的而機械性提出支付命令、並對償還能力極低的債務人進行長期追償的失當做法,將獲得改革。」
常見問題
南韓金融監督院在15日就債務追償宣布了什麼?
FSC宣布將推動修訂,廢除允許金融機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透過對支付命令的公開通知延長債務消滅時效的特別規定;此舉旨在回應相關實務遭到指責,因其使長期逾期債務的追償壓力得以長期延續。
新的《金融機構信用損失認列》規則何時生效?
FSC計劃於9月實施修訂後的《金融機構信用損失認列業務規則》,要求金融機構在作為取得損失認列與稅務優惠的條件下,必須允許個別金融請求於最先到期日屆滿消滅時效。